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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认证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余姚市认证咨询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认证相关工作的专业咨询技术人员、获证组织管理者代表和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挥本协会的人才优势和中介作用,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完善本市认证咨询市场和环境服务;为提高中小组织管理水平和应对贸易壁垒服务;为政府部门调整产业规划部局和认证指导服务。在协会的各项工作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余姚市科协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余姚市大黄桥南路19-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深入研究各国认证,跟踪标准的推出和修订,结合我市特色经济和块状经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擎报告。
(二) 进行学术交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各类认证专题培训,提高获证组织应对贸易壁垒等能力。
(三) 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及咨询市场监督,推动我市认证咨询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四) 充分利用本协会的人才优势,为我市中小企业、商贸流通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各类管理研究指导与咨询服务,帮助广大中小组织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认证技术并创造良好业绩的中介或获证组织,都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入会;
(四) 凡热心研究认证技术和从事认证具体工作三年以上者,都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特权: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1. 捐赠;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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